(2016)浙09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沈增敏与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增敏,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273号原告沈增敏。委托代理人王伟涛,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斌。原告沈增敏与被告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叶君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款项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增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增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沈增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