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行终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雪明与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雪明,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行终0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明。委托代理人朱红兴,桐乡市崇福聚友废纸收购站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建业路。法定代表人王群,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学锋,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雪明因诉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与桐乡市虎啸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雪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红兴、被上诉人镇政府副镇长沈璐、委托代理人张学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雪明诉称,2013年镇政府以“退二进三”之名,对水泥公司实施土地征收及征迁工作,2014年11月3日,镇政府在对胡国梅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载明,水泥公司共有建筑21816平方米,其中有证的13096平方米。水泥公司土地使用权60亩,其中40亩已出租。镇政府的征收及补偿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租户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镇政府对水泥公司进行“退二进三”实施土地征收及补偿的行政行为。原审查明,2011年6月8日,张雪明与水泥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水泥公司将房屋4间及一定面积场地租给张雪明使用,租用期2年,租期内如政策开发等事项,应提前2个月通知张雪明,张雪明必须服从。方建光系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明系桐乡市崇福聚友废纸收购站的负责人,该收购站地址位于水泥公司内。原审另查明,水泥公司申请实施“退二进三”,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2013年9月10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了该申请。同年9月18日,镇政府与水泥公司签订了《桐乡市“退二进三”企业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原审认为,张雪明与被诉镇政府“退二进三”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雪明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镇政府与水泥公司签订的《协议》签订日期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而在此之前,《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雪明的起诉。张雪明上诉提出,其与水泥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在2013年6月8日租期到期之后,因其实际继续承租,并支付了租金,承租协议继续有效,对租赁地块土地享有租赁权;其在承租的水泥公司的场地上建造了厂房,镇政府对水泥公司的补偿既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包括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其是水泥公司部分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其与水泥公司的拆迁补偿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镇政府答辩提出,上诉人张雪明既非行政相对人,也非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审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镇政府实施的“退二进三”行为的相对人为水泥公司,水泥公司“退二进三”的申请批准时间及镇政府与其签订的《协议》时间均在张雪明与水泥公司所签租赁协议到期之后。张雪明虽然上诉提出,其与水泥公司签署的承租协议到期后又继续承租,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租赁关系在协议到期后仍然存在;张雪明虽然上诉提出,其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了厂房,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在庭审中其也表明所建造房屋并未经过合法审批。另外,镇政府与水泥公司签订的《协议》签订日期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而在此之前,《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张雪明与被诉镇政府“退二进三”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雪明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张雪明上诉所提其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锷青审判员 梁建琴审判员 张 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