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彩霞与马东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霞,马东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123号原告朱彩霞,女,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龙泉四街坊**号楼*单元***号。被告马东阳,男,195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西工房**号。本院在审理朱彩霞诉被告马东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彩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朱彩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7.5元,由原告朱彩霞承担。审 判 长 余 婧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