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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彩霞与马东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霞,马东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123号原告朱彩霞,女,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龙泉四街坊**号楼*单元***号。被告马东阳,男,195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西工房**号。本院在审理朱彩霞诉被告马东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彩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朱彩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7.5元,由原告朱彩霞承担。审 判 长  余 婧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