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永刚与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刚,住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9-3号裁定书,于2016年0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4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