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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章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个体服装。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0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金永良,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茆仲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金永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章某与被害人汪某通过微信联系,商定以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购买被害人汪某300件羽绒服,货款为19500元,后被告人章某向被害人发送支付宝转账截图以证明其已付款,诱使被害人相信货款已付,遂将300件羽绒服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给被告人章某,被告人章某仅向被害人支付货款600元。后被害人汪某因货款未到账发现被骗遂报案而案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汪某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退赔收据、谅解书、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9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因犯罪曾多次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章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贝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