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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诸城红樱桃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诸城红樱桃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诸城红樱桃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红樱桃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