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林虎与被申请人兰新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林虎,兰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闫林虎,男,1973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兰新平,男,1968年5月12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736号闫林虎诉兰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书确定:由兰新平赔偿闫林虎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310.00元,于调解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兰新平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闫林虎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新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兰新平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所有执行款,现申请人执行人张金龙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