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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薛炳利与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炳利,周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120号原告薛炳利。被告周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炳利与被告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炳利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强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炳利撤回对被告周志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为951元,由原告薛炳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洋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