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丁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涛诉被告朱先华、吴少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涛,朱先华,吴少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丁民初字第74号原告:张金涛,男。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先华,男。被告:吴少侠,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层。负责人:刘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小锋,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张金涛诉被告朱先华、吴少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2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金涛、被告朱先华、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小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少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涛和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小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先华和被告吴少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涛诉称:2014年12月7日7时40分左右,被告朱先华驾驶豫RCY6**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西峡县重阳镇八庙下街村十五组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豫R5A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朱先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受损车辆经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维修价格为5065元。肇事的豫RCY6**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朱先华和吴少侠系夫妻关系。现诉求被告朱先华、吴少侠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6165元(其中含维修费5065元;评估费800元;误工费3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朱先华、吴少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朱先华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被告的肇事车辆购买有保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不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吴少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已对本次事故受损车辆进行了勘验定损,并完成了本次事故的赔付,对原告的诉求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先华和被告吴少侠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7日7时40分左右,被告朱先华驾驶豫RCY6**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吴少侠)行驶至西峡县重阳镇八庙下街村十五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原告张金涛驾驶的豫R5A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先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金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对受损的两个车辆均进行了定损,其中对豫R5A8**小型轿车的定损价格为2450元,定损后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将豫R5A8**车辆损失按2450元支付给了被告吴少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朱先华将此2450元交给本院。因对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不认可,2015年1月11日,原告张金涛委托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对豫R5A8**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价格作出评估,结论为豫R5A8**小型轿车总损失价格为5065元。原告张金涛支付鉴定费800元。肇事的豫RCY6**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险种,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申请对豫R5A8**小型轿车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在鉴定过程中,2016年1月8日,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原告张金涛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金涛因事故造成的损失5000元,其他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承担的损失张金涛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再要求对豫R5A8**小型轿车车损进行重新鉴定。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车辆出险信息表、保险单、机动车辆估损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西��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张金涛主张的除鉴定费外的损失,原告张金涛已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该调解意见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协商的意见,扣除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已付的245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再赔偿原告张金涛损失2550元。鉴定费800元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分担。被告朱先华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该损失应由被告朱先华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金涛25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朱先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宪本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