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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曾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218号原告曾某,女,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杨任菁,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