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邢瑞平与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家家利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家家利超市,邢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家家利超市,住所地:左权县辽山路9号。负责人张勇,男,左权家家利超市店长。委托代理人李旭明,男,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瑞平,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左权县辽阳镇人,现住左权县。委托代理人劳春梅,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家家利超市(以下简称左权家家利超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4)左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家家利超市(以下简称左权家家利超市)是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04年10月29日,机构类型属企业非法人。2005年,邢瑞平与左权家家利超市答订《租赁协议》,约定邢瑞平租赁左权家家利超市的部分专柜,从事服装销售,邢瑞平租赁面积40m:,租期一年,年租金20000元。租赁期满后,双方在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一直续租至2012年年底,邢瑞平年租金增至23000元。2012年10月,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左权家家利超市柜台从2013年起收回自行经营,但考虑到邢瑞平等租户要处理积压货物和库在,左权家家利超市同意邢瑞平等租户免费使用专柜两个月。2013年3月15日,左权家家利超市自行将邢瑞平及其他未腾出专柜商户的货物打包,从而引发纠纷。同年7月17日,左权家家利超市负责人张勇为邢瑞平出具证据1、《承诺》,载明:家家利超市虚权店负责人张勇承诺处理原服装经营户魏小风、邢瑞平、赵建林剩余库存,即将原库存盘点后收回超市销售,具体数量、金新以实际点数为准。另外,货款支付方式为点货以后每月支付,年底付百分之五十,2014年6月31日付清。该承诺经邢瑞平进行了部分修改,左权家家利超市负责人张勇签字、捺印予以确认。2013年10月6日,左权家家利超市负责人张勇为邢瑞平出具证据2、收条一支,载明:今收到邢瑞平服饰库存叁仟壹佰柒拾伍件(3175件),货值售价金额贰拾伍万叁仟陆佰贰拾柒元整(253627元)。原审中,邢瑞平提出变更案由和暂时放弃装潢费用10000元的请求,左权家家利超市无异议。本案有争议的焦点是:左权家家利超市为邢瑞平出具的《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其性质属买卖还是包销。原审认为,(一)、左权家家利超市是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企业非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左权家家利超市负责人对邢瑞平所作出的承诺及收条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证实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左权家家利超市应依照约定向邢瑞平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邢瑞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左权家家利超市主张,其负责人所出具的承诺及收条是在受胁迫下出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寻求法律解决,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三)、邢瑞平暂时放弃装潢费用10000元的诉讼请求,左权家家利超市无异议,予以准许。原审判决,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家家利超市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邢瑞平支付货款二十五万三千六百二十七元。宣判后,左权家家利超市不服提起上诉,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书面承诺是在被上诉人胁迫下签订的;2、承诺的本意是代销而非购买,也不是买卖合同,因为承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3、被上诉人采用胁迫方式签订的承诺,导致原审判决显示公正。被上诉人辩称:原审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双方对于证据中的承诺书及收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上诉人书面承诺替被上诉人处理剩余库存,并明确了货款的支付时间。承诺书中约定对库存的数量和金额以实际清点为准,收据中对数量及金额予以明确,被上诉人据此向上诉人主张货款于法有据。上诉人作为经营者,应知晓在承诺及收据上签字、盖章的效力,既未提供受胁迫的证据也未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故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各项上诉主张理由不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4元,由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家家利超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胡 睿审判员 申子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晶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