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高德江与被执行人孙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江,孙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江,男,193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堤岭村778号。被申请人孙炳林,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小新华街道办事处后魏村6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炳林应得收入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