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济南宇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井冈山市印象井冈茶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宇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井冈山市印象井冈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济南宇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局前街1号金冠商务中心411室,组织机构代码59702027-3。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冈山市印象井冈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鑫街A栋102号,组织机构代码07904410-1。法定代表人林时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邝宪平,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宇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市印象井冈茶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宇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及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井冈山市印象井冈茶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邝宪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宇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济南开往山东十七地市豪华客运车辆发布广告,包括:1、旅客客车上《旅客服务指南》刊物二版广告;2、旅客客车车厢内电视画面广告。《旅客服务指南》刊物广告发布期限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车厢内电视画面广告发布期限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合同总金额648000元,付款方式:1、其中200000元分别在2014年7月30日前和2014年10月30日前各付100000元转账给原告;2、其中200000元在2015年1月15日将等价茶叶2857盒交付原告;3、剩余248000元原告向被告购买置换南昌直达北京六列列车共108块展板广告及上述六列列车卧铺换票证广告。如未按约付款,原告收取合同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未料于2015年9月收到被告通过快递寄来的告知函,其内容为:合同于2015年9月15日终止合作。至此,被告单方面解除了合同。但至今为止,被告仅仅在2014年中秋节前交付了价值57932元的茶叶给原告,余款一直拖欠不付。按照合同,电视广告发布期限为12个月,刊物广告发布期限为18个月,合计30个月,到2015年9月15日终止合作之日,原告已经履行为26个月的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应付广告费648000×26/30=561600元,被告已付57932元(茶叶)+置换展板151555元=209487元,尚欠352113元。由于被告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194400元。因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广告费,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广告费352113元及违约金194400元,两项合计54651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合同原件1份,证明双方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第二组证据告知函1份,证明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第三组证据山东交通济宇高速运业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该公司监督我方发布广告的业务,原告为被告发布了广告到2015年9月30日止。第四组证据文字稿一份,刊物1本,证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样稿制作发布广告。井冈山市印象井冈茶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属于根本性违约,被告拒绝付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原告)在付诸印刷前,须将广告小样提交甲方(被告)签字认可。”原告擅作主张,制作发布广告,没有按照约定由被告进行验收、确认,无法达到广告的效果,被告拒绝付款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存在违约。2、被告于2015年9月寄给原告一份告知函,该告知函是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所写,系原、被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有效合同,并不代表原告或被告违约。3、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款项,被告将基于不当得利另行起诉要求返还已付款项。被告井冈山市印象井冈茶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发布广告前未将广告小样给被告进行确认。第二组证据五张广告照片,证明原告所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被告确认,属于擅自发布广告。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第五项约定了原告发布广告须经被告签字确认,但原告未经被告签字确认,擅自发布广告,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告知函”的公章字体与被告公司的公章有差异,本院认为,根据证人袁某的证言,该“告知函”上的公章是被告公司加盖的,因此,被告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无法证明在所有的车上都发布了广告,本院认为,被告有监督原告依约发布广告的责任,被告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原告未按约定发布广告,因此,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第四组证据文字稿没有异议,但对刊物的内容有异议,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制作的广告是由被告提供的广告样稿,但不能证明该广告的样稿在印刷前经过被告确认,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证人袁某的证言无异议,但广告样稿是证人提供的,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无异议,证明原告为被告发布了广告,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一、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在济南开往山东十七地市豪华客运车辆发布广告:1、旅客客车上《旅客服务指南》刊物二版广告;2、旅客客车车厢内电视画面广告。二、广告位置:1、《旅客服务指南》封二及指南后霏页第一版。2、发布期限为:(1)旅客服务指南广告发布期限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2)电视画面广告发布期限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三、被告提供的广告稿件、广告素材、文字编辑等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宣传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提供的广告宣传内容或宣传形式提出建议,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被告应当作出修改。五、原告在付诸印刷前,须将广告小样提交被告签字认可,原告未经被告签字同意发布出现广告(文字)等错误的,原告应按原版位置免费刊登一次并做更正声明。八、合同总金额及付款方式:648000元。1、合同总金额的其中200000元被告分别在2014年7月30日前和2014年10月30日前各付100000元转账给原告。2、合同总金额的其中200000元被告在2015年1月15日前将等价值茶叶(每盒包装88克井冈山翠绿旅游款出厂价70元)共2857盒交付原告。3、合同总金额的其中248000元原告向被告购买置换南昌直达北京Z65Z66Z67Z68Z133Z134六列列车共108块展板广告及上述六列列车所有卧铺车票换票证广告,换票证广告双方开发市场优先者发布。如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停止刊登广告。如到约定期限未履行付款,原告将收取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利。刊物广告发布期限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车厢内电视画面广告发布期限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广告素材为被告发布广告。2015年9月,被告向原告发送告知函,载明“因我公司经营战略及市场营销重新调整,就和你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广告合作合同特向你公司告知:广告合同于2015年9月15日终止合作。”2015年9月15日双方终止了合同关系,原告停止为被告发布广告。截止2015年9月15日,原告实际为被告发布刊物广告14个月,电视画面广告12个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广告费648000×26/30=561600元,被告只向原告交付了价值57932元的茶叶,及展板置换费151555元,合计209487元,余款35211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一直拖欠不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广告费352113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3521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发布广告前未将样稿提交被告签字认可,原告擅自制作并发布广告存在违约。因广告的素材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价值57932元的茶叶,及展板置换费151555元,原告曾将广告照片送达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所制作的广告从未提出过异议,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存在违约,因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按原合同总价款64800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有误,因为被告虽然单方向原告发出了终止合同的告知函,但该告知函的内容是原告草拟的,且原告也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故该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变更后的合同总金额561600元为基数乘以30%即16848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9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684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井冈山市印象井冈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宇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元,并支付违约金168480元,共计520593元;二、驳回原告济南宇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4元,由被告井冈山市印象井冈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彭 丽审 判 员 江丽萍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