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某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葛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97-1号原告:亳州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轩玉彬,职务:总经理。被告:葛圣杰,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告亳州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亳州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葛圣杰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综合业务用房8#楼A、B段101铺、102铺房产两处,房产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并将原告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5号楼110铺、129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原告请求变更担保物为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综合业务用房8号楼A.B段118、143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亳州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5号楼110铺、129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的查封;二、将原告亳州市天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综合业务用房8号楼A.B段118、143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