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号院*单元***室。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宏泰小区3号楼东9楼。法定代表人:韩延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李静申请执行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静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私下兑现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3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