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进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董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进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陵县。2015年9月21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同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小平,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泌阳县。2015年10月2日被抓获,同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董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吴韫珺、潘旻娜,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自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小平、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吴韫珺、潘旻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22日,被害人王某勇被许某(身份等查)骗至以陈某(已起诉)为首的传销窝点,在陈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及其他成员采取看守、体罚、聊天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天。在此期间,李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及其他成员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体罚,被告人董某负责与被害人王某某聊天。2015年6月24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身体不适被陈某等人送往医院抢救。之后,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被淄博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董某于2015年9月25日被西湖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同案人陈某的供述:供认其是2015年2月份来到进贤县城从事传销行业的,并在进贤县民和镇经纬路15号租了一套房子作为传销窝点,是他的领导赵哥(赵某)安排他和赵哥的母亲2015年6月一起去租的,家里有他、王某瑜、高某某、刘某强、李某某、丁某、刘某雷、候某波、石某、毛某鹏等在家,家里是他和高某某负责管事。2015年6月22日早上,赵哥给他和高某某打电话说当天家里会有新朋友王某某来,并叫他们安排石某、毛某鹏带新朋友,刘某强守夜,高某某唱黑脸(和新朋友讲规矩,吓唬新朋友),其他人员负责和新朋友、聊天打牌,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他和高某某按照赵哥交代的事在家安排传达,并叫家人收好菜刀等利器,加固窗户,睡觉安排新朋友王某某睡中间,地面铺地毯,二十四小时看守王某某等措施。他安排后就去玩了,他在外面玩的时候会打电话问高某某、石某、毛某鹏等人家里新朋友王某某是否到家了,以及一些情况,家里的高某某、石某、毛某鹏等人也会打电话告诉他家里的情况,当时他听说王某某当天上午是被许某(音)以谈男女朋友找工作的方式骗到家里去的,他们行业领导陈某(别的家的领导)坐请到他家,陈某在家和家里人(包括王某瑜、高某某、刘某强、李某某、丁某、刘某雷、侯某波、石某、毛某鹏等人)一起给新朋友王某某摆态度,吓唬王某某说不考察就一直不能离开,而且他们还让王某某做了两百个上下起蹲。他是当天晚上八点钟左右回到家的。到了第二天(2015年6月23日)上午七点钟左右,他起床后看到石某和丁某等人在和王某某聊天,之后他离开了家在外面玩去了。后他听说当天上午李某(别的家的领导)坐请到他家,和家人(包括王某瑜、高某某、刘某强、李某某、丁某、刘某雷、侯某波、石某、毛某鹏等人)一起给王某某摆态度,说行业,吓唬他,并叫他做了上下起蹲。当天晚上八点左右他回到家,看到石某、毛某鹏等人在和王某某聊天,并告诉他王某某的腿疼,之后他安排王某瑜去买了红花油回家,当天晚上石某、毛某鹏他们帮王某某的腿部涂了红花油,之后他们聊天聊到将近晚上十一点钟才睡觉的。到了第三天(2015年6月24日)七点钟左右,他起床后看到有人和王某某聊天,他就离开家去玩或去别的家坐请了。当天下午两点多钟,他收到王某瑜的短信,说王某某身体不舒服,肚子痛,人没精神,他就赶回家,特意去问了王某某的身体状况以及这些天在家的表现等,他发现王某某精神还可以,腿还是有点疼(估计是做上下起蹲做的腿疼),他就安排了王某瑜去买了葡萄糖等药物,然后他离开了家。到了当天晚上七点多钟了接到家人高某某、李某某的电话,说王某某嘴唇发紫,全身发冷,吃不下饭,他立马赶回家,看到当时王某某已经晕倒在家里地上,全身发冷,嘴唇发紫,他就马上和李某某、吴某群三个人背着王某某到进贤县中医院抢救,医生检查了王某某,说王某某可能不行了,然后他打电话给赵哥汇报了王某某可能不行的事情,赵哥说“知道了”就挂了,之后他和王某瑜一起去买了点吃的,然后打算去医院看下王某某的情况,走到中医院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来后,其对传销窝点的分工是高某某唱黑脸,董某、李某某等人聊天打牌。董某是在王某某出事前十来天左右来的。2、同案人王某瑜供述:供认四天前的早上,一个年青女子将王某某带到陈某“家”里把王某某交给石某等人后,那个女子就走了,王某某到陈某“家”的这四天里吃饭喝水、上厕所、洗脚、睡觉等全部活动都由石某、毛某鹏两人跟在身边,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让石某、毛某鹏跟王某某聊天介绍天狮公司的丽丝某化妆品,介绍我们的行业,想让王某某尽快了解我们的业务,另一个目的是怕王某某对我们的行业想不开,一个人去上厕所、睡觉时可能会发生意外,让石某、毛某鹏跟着王某某是为王某某的安全着想,以免王某某发生意外事情2015年6月23日一天王某某做了200个深蹲,就是站起来了再蹲下去这样做了200次。做了200次深蹲后,王某某坐地上起不来,腿站不住,人没有精神想睡觉的洋子,当时石某、毛某鹏扶起的王某某。是李某让王某某做深蹲的,因为“家”里人和王某某聊天时,王某某听不进去,李某为惩罚王某某而让他做深蹲的,当时李某、高某某、刘某强、李某某、丁某、刘某雷、刘某雷、石某、毛某鹏在旁看着王某某做深蹲。他在家的角色就是做饭,陪王某某玩,聊天。王某某来他们家一共有三天,这三天都有主任来家里坐寝,第一天是陈某,第二天是李某、第三天是陈某。家的成员分工都是由陈某安排。毛某鹏和石某是负责让王某某了解行业,高某某负责唱黑脸、刘某强负责晚上守夜,他、丁某、石某、李某某、刘某雷、董某、刘某雷负责陪王某某聊天、玩。在外面的主任来家里坐寝时,丁某会过去帮忙,丁某在李某灌王某某的水的时候帮忙抓了手。3、同案人毛某鹏供述:供认2015年3月份,他在进贤县加入了天津天狮人际网络营销,2015年6月份的时候,他和陈某哲、高某某、石某、刘某雷、刘某强、刘某雷、董某、李某某、滕某鸣、丁某在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进贤县中医院旁边一居民楼4楼搞天津天狮人际网络营销,当时他们窝点的主任是陈某哲(陈某),赵某是他们这个团队的老大。6月底的一天,陈某哲说会有一个叫王某某的新人来“家”,并安排他和石某当王某某的师傅,刘某强负责守夜,高某某负责唱黑脸,其他人负责和王某某聊天并讲解他们这个行业。过了一会儿,许某和刘某琴带王某某来他们家后就离开了。高某某和李某某强行搜了王某某的包,他和石某就跟王某某讲我们这个行业的规矩。当天晚上,另一个家的主任陈某就来我们家坐寝,陈某觉得王某某不尊重他,就体罚王某某,让他做了四五十个深蹲。第二天,另一个家的主任李某来坐寝,他也体罚王某某坐了两百多个深蹲。第三天上午,陈某哲给王某某讲行业知识,也体罚王某某蹲在地上一个多小时。到了中午,王某某没有吃饭。下午,王某某身体突然感到不适,忽冷忽热,发烧,呼吸急促。他们告诉了陈某哲,陈某哲回来后,让滕某鸣买了藿香正气水和葡萄糖,他喂给王某某喝了一瓶藿香正气水。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的呼吸变得很微弱、缓慢,他们赶紧将王某某送医院。接着,陈某哲、吴某群、陈君、李某某、石某等人就将王某某送到进贤县中医院。4、同案人丁某供述:供认今年六月二十几号中午,他所在窝点陈主任(陈某,外号陈某哲、“哲哥”)跟他们说当天会来一个新朋友叫王某某,并介绍了王某某的基本情况,之后安排毛某鹏、石某担任王某某的“师傅”,要保证时刻跟住王某某,又叫高某某负责看管整个家,其他人员负责跟王某某聊天。没多久,刘某琴就把王某某带来了,高某某首先跟王某某讲了规矩,并把王某某的钱物都拿了出来。之后,另一个家的主任陈某给王某某第一次“坐寝”(指摆态度,了解新朋友的基本情况,并适时恐吓)。第二天上午,李某主任又来给王某某第二次坐寝,当时王某某说了很多谎话,李某就罚王某某做深蹲,做了200多个,王某某做不动了,李某又罚他俯卧撑,王某某还是做不了。后来,李某还让大家给王某某“开飞机”(把头按进装满水的脸盆里),他和李某某当时抓住王某某的左右手,侯某波和另两个人抓住王某某的双脚,高某某按住王某某的颈脖,李某就抓住王某某的头发将王某某的头按进到装满水的脸盆内,董某或侯某波加水,持续了20多分钟。王某某中午没吃饭,到晚上6点左右,他又不吃饭,喂也喂不进。之后,吴某群主任和陈某、陈某1也先后赶来。陈某1对王某某做了个检查就说王某某很危险要赶紧送医院,然后陈某、吴超群、李某某、王某瑜(又名:滕某鸣)、陈某1一起把王某某送到了医院。不到五分钟,高某某接到电话叫他们赶紧收拾东西离开当时的家,去了另一个家。5、同案人李某的供述:供认他的上级领导是赵某,管理他、许某、陈某、陈某、吴某群五个传销窝点的主任。2015年6月份的一天,他接到赵某和陈某的电话,按照赵某的安排,他和陈某到陈某管理的窝点进行坐寝,因当时王某某不配合,他就让其做了上下蹲,并强行灌水给王某某喝。他就是坐寝过一次。6、证人胡某春证言、租房合同:证实陈某于2015年6月9日向胡某春租住位于进贤县民和镇某房子。7、证人王某勇证言: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中午与家人联系说明自己来南昌后便没有再与家人联系。8、证人盛某平证言:证实2015年6月24日20时30分许,有两个男子抬了一个男子来到中医院7楼抢救,经检查发现男子体表无外伤,脸部、四肢皮肤呈紫色,无血压、无心跳、无呼吸、瞳孔放大,临床已死亡。9、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某系因患间质性心肌炎发生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相关文献资料,情绪激动、劳累、高温环境等可以构成心肌炎猝死的诱发因素。10、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供认他是2014年10月经人介绍到民和镇参加传销组织。2015年6月20日左右上午,家长陈某安排家里人开了会,他负责唱黑脸(和新朋友讲规矩,吓唬新朋友的)、石某、毛某鹏带新朋友,刘某强守夜,其他人员负责和新朋友、聊天打牌,并做好安全措施。王某某来的第一天,陈某到他家里来坐请,王某某不配合,陈某就让他做了一、二百个上下蹲,第二天,陈某又来坐请,王某某还是不配合,陈某就让他做了几十个上下蹲。第三天,陈某在出门前,让王某某蹲在地上吓唬他一个多小时。后李某来坐请,王某某还是不配合,李某就叫人灌水给王某某喝,灌了四、五杯水,王某某就吐了并且嘴唇发紫,他们就把王某某放开了,午饭后,王某某嘴唇发黑、浑身发抖,他就电话向陈某汇报,陈某交待买葡萄糖给王某某吃。但没效果,后陈某又吩咐买藿香正气水给王某某喝,但仍没效果,后他们做了一些抢救措施,还是不行。便给陈某打电话,后陈某回来就安排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董某是在王某某出事的前十来天来到其所在的传销窝点,陈某当时分配董某、李某某、丁某等人负责配王某某聊天打牌等娱乐活动,让王某某能尽快融入传销组织,董某参与了聊天打牌的活动。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5年6月份其在进贤县中医院附近的一处居民楼里参加非法传销组织,主任是陈某,管家是高某某,成员在其、王某瑜、石某、毛某鹏、刘某强、刘某雷、董某、丁某、刘某雷等人。许某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带王某某来后,陈某分工高某某唱黑脸,石某和毛某鹏负责带王某某,剩下的其他成员要守好门窗及其他容易造成自我伤害的地方,还要陪王某某玩。王某某来的第二天上午,陈某和李洁来坐请,叫王某某做上下蹲,陈某走后,李洁和高某某灌水给王某某喝。第三天上午陈某让王某某做了上下蹲,中午王某某没吃饭,有人怀疑他中暑,喂了藿香正气水、葡萄糖给王某某喝,晚上吃饭时王某某状况更不好,其与陈某、吴某群将王某某送到中医院,王某某经急救后死亡。其在王某某出事前十来天左右才来到陈某为主任的传销窝点,王某某来后,是分配其与董某、丁某等人负责聊天打牌,让王某某能尽快融入传销组织。12、被告人董某的供述:2015年6月初其被朋友杨某华骗到进贤,带到一个传销地点,传销点里七八个男子,要其投2800元钱买产品。其投了2800元交给这个家的陈主任和李主任,过了几天的一个早晨,其就跟着赵主任去了丰城传销点,在进贤传销点里其只认识吴某群、陈某、陈某,其他人不认识,传销点的位置也不清楚。其在传销窝点内和里面的人每天都是聊天、打牌、上课。其没有在传销组织内殴打、体罚过其他人。13、辨认笔录:证实经高某某辨认丁某、刘某雷、石某、王某瑜、毛某鹏、陈某、李某某、董某、李洁(春);经李某某辨认陈某、高某某、董某、王某瑜、石某、毛某鹏、刘某雷、丁某、李某;经陈某辨认毛某鹏、丁某、石某、李某;经王某瑜辨认石某、丁某、毛某鹏、李某;经毛某鹏辨认董某、李某某、高某某、刘某雷、李某;经丁某辨认董某、李某某、刘某雷、高某某、李某。14、抓获经过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在逃,于2015年9月21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在逃,于2015年10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因在逃于2015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15、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1992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90年3月8日;被告人董某出生于1992年8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丰城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就诊卡及德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因病就医,并非逃避法律责任。3、德州市陵城区糜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因家庭困难,被骗进入传销组织。4、汇款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因加入传销组织,其亲属已汇款给其购买传销产品,其亦属受害者。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董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3.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结婚证:证实被告人董某于2015年6月11日登记结婚,该日期与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日期仅相隔13日,印证董某加入传销组织时间较短。3、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董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其亲属在汇款给其购买传销产品,其尚未成为传销组织的正式成员。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举证的证据质证时,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4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举证的证据质证时无异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举证的证据质证时,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对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质证时基本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举证的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举证的证据、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举证的证据1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举证的证据2、3、4与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均无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举证的证据2、3与本案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均无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被许某(身份等查)骗至以陈某(已起诉)为首的传销窝点,在陈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及其他成员采取看守、体罚、聊天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天。在此期间,李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及其他成员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体罚,被告人董某负责与被害人王某某聊天。2015年6月24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身体不适被陈某等人送往医院抢救。之后,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因患间质性心肌炎发生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相关文献资料,情绪激动、劳累、高温环境等可以构成心肌炎猝死的诱发因素。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董某于2015年9月25日被西湖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的亲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人民币4万元、2万元、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等人为使被害人王某某参加传销组织,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体罚,诱发被害人王某某心肌炎猝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在传销窝点内听从陈某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董某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的4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三、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来至2018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 易 铭人民陪审员 :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赵玉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詹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