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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霞辉与被告朱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辉,朱厚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956号原告赵霞辉,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朱厚艳,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霞辉与被告朱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霞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霞辉撤回对被告朱厚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赵霞辉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