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邵兆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兆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576号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邵兆印。本院民二庭与被执行人邵兆印诉讼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7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二庭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兆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7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