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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黄焱申请执行唐阳亮、唐思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16)黔2601执2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焱,唐阳亮,唐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黄焱。被执行人唐阳亮。被执行人唐思亮。本院在执行黄焱与唐思亮、唐阳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过程中,申请人黄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凯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