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卢一宪与马俊豪、马茂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宪,马俊豪,马茂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089号原告:卢一宪。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俊豪。被告:马茂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一宪与被告马俊豪、马茂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一宪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