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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卢一宪与马俊豪、马茂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宪,马俊豪,马茂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089号原告:卢一宪。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俊豪。被告:马茂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一宪与被告马俊豪、马茂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一宪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