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绪海与陆祥伯、曾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绪海,陆祥伯,曾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454-2号申请执行人吴绪海,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905167217,住翠屏区明威乡明威村小基组2号。被执行人陆祥伯,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306260531,住宜宾县永兴镇王庙村建筑组。被执行人曾本军,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608040512,住宜宾县铁柏新区南山星城12幢2楼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陆祥伯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江北红丰路4号4单元2层3、4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958**号)、被执行人曾本军位于宜宾县柏溪镇铁北新区南山星城一期12幢2层4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县房权证字第2011053**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