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国柱、李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国柱,李淑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126号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站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丽努尔·玉素甫,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张国柱,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青河县。被告:李淑梅,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青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柱、李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柱、李淑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7.75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12792.7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尚晓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