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逾铭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逾铭,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42号原告李逾铭,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陈飞,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原告李逾铭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逾铭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陈飞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1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逾铭不能提供被告陈飞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逾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