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克俊与江陵县普济镇柳口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俊,江陵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陈克俊。被执行人江陵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陵县。法定代表人陈克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陵县普济镇柳口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陵县普济镇柳口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陵县普济镇柳口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红砖60万块和瓦5万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