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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丘家殿诉被告丘家杰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家殿,丘家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民初46号原告:丘家殿,男,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229************。被告:丘家杰,男,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229************。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家殿诉被告丘家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家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家殿负担。审判长  何高兴审判员  胡学军审判员  李锦龙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