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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南通东圣通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东圣通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东圣通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开发区景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顾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原审被告):王成祥,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代理人:袁晓晖,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东圣通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通东圣通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东圣通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东圣通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南通东圣通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志宏审判员  殷玉昌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