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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20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