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户籍地为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以房主身份将其租住胡某甲的位于榆树市蓝天美地小区16栋4单元14楼西门的楼房租给赵某某,骗取赵某某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钱,案发后徐某甲归还了赵某某被骗钱款。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与胡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胡某甲将其家所有的位于榆树市蓝天美地小区十六栋四单元十四楼西门的房屋租赁给徐某甲,约定月付租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以房主身份将其租住胡某甲的房屋租给被害人赵某某,并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月租金人民币一千元,骗取赵某某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钱。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给付胡某甲经济损失四千元,并归还了被害人赵某某被骗钱款一万二千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4日,被害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徐某甲冒充房主通过出租房子的手段骗取其一万二千元,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9月14日将徐某甲抓获。3.扣押、发还清单及收条证实,公安机关办案人在2015年9月15日将扣押的一万二千元人民币于2015年9月16日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4.房租合同证实,徐某甲与胡某甲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抵押金一千二百元,租金每月一千二百元,每月17日前交清,租期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1日。5.收条证实,徐某甲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赵某某订金二千元。6.租房协议证实,徐某甲与赵某某签订租房合同,记载“甲方徐某甲本人房子(蓝天美地高层16栋楼4单元1402)租给乙方赵某某,租期一年,房子租日2015年8月14日到2016年8月15日”7.照片证实,徐某甲身份证照片及蓝天美地小区16栋4单元14楼室内家俱等照片。8.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蓝天美地小区16栋4单元14楼室系王冬���在榆树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9.谅解书、电话记录证实,胡某甲、胡某乙均表示对徐某甲因租楼引发纠纷一事已经谅解徐某甲,请求司法机关对徐某甲从轻、减轻处罚。10.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于1987年4月1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在管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行为,以及被害人及其相关证人的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我父亲胡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租我们位于蓝天美地小区4栋4单元14楼西门的房子,我就把家里我用的物品收拾走了,留下了电视机、洗衣机、沙发、煤气罐、台式钟表、三个脚垫、水桶、古董架,古董架上的东西等物品。第二天下午1点多,徐某甲自己去了我在大厅的店里,我和她签了租房合同,她说没钱,房租一个月一交,一��月一千二百元,押金一千二百元,约定每个月17日之前交钱。徐某甲交了二个月房租,她手机就停机了,我上几天给她发信息被她拦截了,我就感觉不对,我就和我父亲说了,9月2日上午我们找了开锁的打开房门,发现房子被转租了,我们就联系了第二个租户赵某某,赵某某说徐某甲自称是房主,骗了她一年的租费一万二千元钱。我屋内被徐某甲拿走的物品总共价值一万六千四百元,屋内还有被损坏的东西。徐某甲租房子的时候和我说她在农村信用社上班,她告诉我说把东西留在那放心,她是有工作的,不会弄丢的。徐某甲一个月给我一千二百元房租,按月交,徐某甲两个月没给我房租后我开始找的她。我打她给我留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发信息被拦截了,我又去了几次房子那,她也都不在,后来9月份的时候把房门打开,才发现她已经把房子转租出去了。��某甲从3月份开始租的房子,她给我两个月完整的房租,第三个月的时候她就已经欠我一千元钱了,有一次她来交房租只给了我二百元钱,之后我就联系不上她了,她就没再交过房租。徐某甲每次交房租都是到我卖货的地方给我送现金。有一次她说她给我用微信转了,可是我不会往出取,我让她转回去了,这钱后来她说给我送来也没来。徐某甲后来把我家屋里的东西都还给我了,损坏物品的损失赔偿了我四千元钱,我也就谅解她了。2.证人胡某乙证言证实,我把以前给我姑娘胡某甲住的楼租给了一名叫徐某甲的女子,徐某甲又谎称自己是房主将楼转租给了叫赵某某的女子。该楼在榆树市蓝天美地小区16栋4单元14楼西门,我是通过一个姓刘的女子联系的,以一个月一千二百元的租金于2015年3月21日将此楼租给徐某甲的,租金一个月一付。我和姓刘的女子原先在���个小区住,不熟悉,就知道她姓刘。我是9月2日知道徐某甲将此楼转租给赵某某的。这个楼是我和我妻子的名,产权上写的是王冬会和胡某乙的名字。我把楼租给徐某甲时和她签合同了,合同是我姑娘胡某甲与徐某甲签的,具体怎么签的我不知道。我姑娘告诉我说徐某甲两个月没交房租了,电话联系不上,我就去徐某甲之前说过的信用社单位找她,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说没有徐某甲这个人,由于联系不上徐某甲,我就找物业和开锁的,将房门打开了,我发现屋内液晶电视机、洗衣机、储物架上的一些物品以及一些小件等物品都没了,对门邻居说徐某甲把房子又给转租出去了,然后我就联系到新租房子的赵某某,赵某某讲,徐某甲说自己是房主,徐某甲将房子以每年一万二千元租给了自己。徐某甲瘦高个,身高能有175厘米左右,身材交瘦。现在房子没有人租住,我已经把房子从赵某某手收回来了。电视机、洗衣机等一些物品都是我姑娘胡某甲购买的,一共损失多少钱我不清楚,胡某甲知道。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2日,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她一块去交房租,我就和她一块儿去了。我俩到蓝天美地小区后,徐某甲还没来,我和赵某某就在16栋楼下等了一会儿,徐某甲来了后我们三个就上14楼了,上楼进屋后,徐某甲说:“这楼是回迁楼,我自己在这住,房子是我自己的,我父母在清华帝景那面住,我比较邋遢,不愿意收拾,这屋太埋汰了,等我搬走我找家政给你打扫一下,你再搬进来吧,咱们把租房子的合同写一下吧。”赵某某说不会写,后来是徐某甲写的,赵某某签的字,她俩把身份证都拿出来了,双方互看了一下,赵某某用手机把徐某甲的身份证拍了下来。我们在屋里又闲聊了几句,问问无线网密���啥的。后来赵某某把她的包给了我,让我帮她把钱查出来,我查完了一万块钱以后交给了赵某某,赵某某把钱给了徐某甲,徐某甲查一半没查完就把钱放包里了。我说你查查呀,徐某甲说你都查一遍了,我就不查了。徐某甲说:“屋里电视我得拿走,过几天我买个小点的给你安上。”赵某某说:“反正我也不咋看电视,有网就行。”又聊了几句,徐某甲把钥匙给了赵某某一把,说那把钥匙等把东西搬完了以后再给赵某某。我们三个人就下楼了,徐某甲先走的,我和赵某某一起走的。我在赵某某包里拿饮料的时候发现之前装钱的兜里还有一百块钱,我就跟赵某某说:“这咋还有一百呢?”赵某某说:“包里就有一万块钱,那一定是少给徐某甲一百。”然后赵某某就给徐某甲打电话,可是电话打不通了,后来赵某某用微信红包给徐某甲转了一百块钱的红包,经过就是这样。当时我和赵某某没有看见房子的任何手续。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徐某甲认识大约两三个月的时间,我们现在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没有固定的居住地。我在榆树市紫云阁没有住处,徐某甲也没将什么物品放在我的住处。5.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徐某甲的父亲。我是2015年9月15日才知道徐某甲诈骗的事的,我来赔偿徐某甲诈骗他人钱的事,我主动帮徐某甲把诈骗他人那一万二千元钱还上。6.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我是徐某甲的叔叔,徐某甲因为租胡某甲楼的事解决了,徐某甲给胡某甲四千元钱,胡某甲谅解徐某甲了。(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5年7月29日9点,我和我老公刘中华租房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个信息,就有一个女的联系了我们,她说她叫徐某甲。上午10点多,我们见了面,在榆树市蓝天美地小区高层4栋4单元14楼西门的房子里,当时就她自己,她说她是房主,我看了房子,相中了,我就给她二千元押金,她给我出了收条。8月12日上午10点多,我和我朋友杨某某去的,我们在我租住的楼里交给徐某甲一万元钱,都是红色一百元,她给了我房子钥匙,我出了楼发现我少给了一张一百元,我跟她在微信上说了,当天上午我就用红包给她发了过去。第二天晚上,徐某甲把一个大电视搬走了,说给我换一个小的电视,大电视要搬到清华帝景,她和三个二十左右的男孩子把电视机搬走的,他们打了一辆出租车。8月18日我和我老公刘中华住了进去,住了两天我和我老公就去云南旅游了,我回来的时候才知道被骗了。我给徐某甲的钱都是红色一百元的。徐某甲说这个房子是她自己的,是回迁的楼。这个房子的卫生间里有个洗衣机,后来被搬走了,啥时间搬的不知道,我也没���意看是啥牌子的,被搬走的电视大约有50英寸左右,啥牌子的我也不知道。我搬进来的时候沙发就有很大的破损,皮都掉了。租房时我没看房照或是楼票子,我没往这方面想,以前我也没租过楼。这个房子的真正房主是胡某乙,是他女儿胡某甲把房子租给徐某甲的。如果当时徐某甲和我说房子不是她自己的,是她租来的,那我就不会租这房子了。现在徐某甲家属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返还我被骗的一万二千元钱,我不想再追究徐某甲这个事了,我的损失回来了,这事就算了。(四)被告人徐某甲供述,我把我租来的房子又转租给别人了,我是在2015年3月20多号,我从胡某甲手里租的房子,房子是他父亲胡某乙的,房子的位置在榆树市蓝天美地高层小区16栋4单元1402室,每个月一千二百元钱,当时连押金一共交了三千五百元钱,这钱中有一千元是订金,有一千��百元是押金,还有一个月的房租一千二百元,还有一百元的煤气罐钱。我租这个房子住到2015年8月份的时候,把房子转租给一个叫赵某某的了,我和赵某某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上的,每个月一千元钱,她一共给了我一万二千元钱。我把房子转租给赵某某后我没有通过胡某甲。我在胡某甲手租房子时签合同了,我把房子转租给赵某某时也签合同了。我把房子租给赵某某的时候,我和她说我要和我父母一起去住,这个房子不住了。我把房子租给赵某某后把屋里的电视、洗衣机、台灯、衣架、煤气罐拿走了,其他的我没拿。我把这些东西拿走是因为赵某某没交给我押金,我怕赵某某把东西拿走,最后得我赔钱给胡某甲,所以我就把这些东西拿走了,这些东西让我放在我朋友李佳浩家了,他家在紫云阁住,我当时和李佳浩说这些东西先放他家,我家放不下了,现在这些东���还在李佳浩家。案发后我把这些物品都还给胡某甲了,并且赔偿了她四千元损失。我把房子转租给赵某某时我和她说楼是我自己的。另供述,我租给赵某某时没说房子是我的,也没告诉赵某某这个房子是我租别人的,租房合同上写着我本人房子,我把房子租给赵某某后,我只给胡某甲八百元的房租,我这么做是想骗赵某某的租金。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徐某甲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