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王梅花、汪庆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梅花,汪庆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942号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原告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水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鑫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梅花,女,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汪庆涛,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庆涛、王梅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李军红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