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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王梅花、汪庆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梅花,汪庆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942号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原告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水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鑫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梅花,女,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汪庆涛,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庆涛、王梅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李军红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