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朱江申请执行宋建国、邹雪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宋建国,邹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朱江,女,1969年10月20日生,回族。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邹雪梅,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日制作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建国、邹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宋建国、邹雪梅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江借款本金81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150元、执行费1115元;由被执行人宋建国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江借款本金39000元,交纳执行费485元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江与被执行人宋建国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涛审判员  赵 鑫审判员  段家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