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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高长林与张子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林,张子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16号原告:高长林,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邓秀梅,女,系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子明,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33951-7负责人:朱国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庆,系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高长林诉被告张子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忠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