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789号罪犯陈某,现押于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湖浔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月12日留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所服刑后至2016年2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加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准予减去拘役二十五日(刑期至201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