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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玉诉开远市诚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开远市诚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揽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93号原告王玉,女,198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开远铁市。委托代理人雷彬,云南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丽梅,云南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远市诚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东联村红大车市A9A10展厅。法定代表人王中德,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云南揽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二环南路凯旋利车市。法定代表人刘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永明,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与被告开远市诚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揽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00元,由原告王玉负担。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文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