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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3281号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445号3B室。法定代表人俞鸿钧。委托代理人俞福庆(特别授权),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龙岗镇龙都街888(1幢101、2幢整幢)。法定代表人郑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12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在��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不缴纳作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钟军审 判 员  陈维专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