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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408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代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代某某的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