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允付申请执行李文才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允付,李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35号申请人周允付,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文才,男,1974年7月生,彝族,住开远市。关于周允付与李文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460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文才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周允付,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2600元给申请人周允付。二、诉讼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文才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字第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正华审判员 王江辉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翠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