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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清国、陈立昕、孙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宋清国,陈立昕,孙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宋清国被执行人陈立昕被执行人孙占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丰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清国、陈立昕、孙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白酒(价值60000.00元)抵顶截止到给付白酒之日的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