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6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保定永生家电有限公司诉曲阳县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永生家电有限公司,曲阳县飞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永生家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阳县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保定永生家电有限公司诉曲阳县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06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之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曲阳县飞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