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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即墨市鑫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智春盛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鑫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智春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鑫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冢子头村法定代表人江宝世,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智春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洋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闫瑞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鑫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智春盛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