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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洞口三鑫锰业有限公司、王周前、王建石、王子午、王冬平、郑研丹、张友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三鑫锰业有限公司,王周前,王冬平,王子午,郑研丹,王建石,张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中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洞口三鑫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原石江电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周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周前,男,1956年出生,汉族,工商业者。被执行人王冬平,女,196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子午,男,196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研丹,女,196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石,男,1959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友金,女,1960年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洞口三鑫锰业有限公司、王周前、王建石、王子午、王冬平、郑研丹、张友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邵中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洞口三鑫锰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洞口三鑫锰业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向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50万元,支付利息33.7239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4月22日止)。二、向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6587万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628万元。被执行人洞口三鑫锰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依法移送评估拍卖,同年12月25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洞口三鑫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机械设备,以拍卖所得款项偿还欠款后,仍不足以偿还公司欠款,于2015年2月9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王周前在洞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金红利100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王建石于2016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40000元。现经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周前、王建石、王子午、王冬平、郑研丹、张友金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的查封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曾  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