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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与夏亚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夏亚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60号。负责人胡小兵,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夏亚雪,女,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239号,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银行卡透支金额13699.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执行费1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亚雪存款16868.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