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2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