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揣一×与揣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揣一×,揣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94号原告揣一×。法定代理人戚××,天津市河北康达有限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揣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揣一×与被告揣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揣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揣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妍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