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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揣一×与揣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揣一×,揣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94号原告揣一×。法定代理人戚××,天津市河北康达有限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揣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揣一×与被告揣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揣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揣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妍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