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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8民初5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原告郑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关系冷淡,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7日我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3月7日原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30多年,时间较长,且生有四个子女,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在生活中如能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延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