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文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文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19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文勇(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文勇(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文勇(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文勇(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6的存款人民币1012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