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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袁华诉陈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陈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205号原告袁华,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陈嘉,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袁华诉被告陈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0元,减半收取410.00元,由原告袁华承担。审 判 长  张斌人民陪审员  单进人民陪审员  付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