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82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