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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82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