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裴红印与王文堂、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红印,王文堂,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裴红印,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春涛,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堂,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柯汝,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杜金荣,经理。原告裴红印诉被告王文堂、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裴红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堂、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红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红印撤回对被告王文堂、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为289.5元,由原告裴红印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