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金任苟、金单桂等与徐水龙、万载县新赣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任苟,金单桂,金邓香,金喻水,徐水龙,万载县新赣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金任苟,男,196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金单桂,女,汉族,1984年1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金邓香,女,汉族,1989年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金喻水,男,汉族,1992年5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木华、胡丽红,系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水龙,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万载县新赣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万载县康乐街道将军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09251-1。法定代表人:丁孟良。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13、14层。组织机构代码:78149442-8。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保良,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任苟、金单桂、金邓香、金喻水诉被告徐水龙、万载县新赣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任苟、金单桂、金邓香、金喻水于2016年3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任苟、金单桂、金邓香、金喻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8元减半收取4649元,原告金任苟、金单桂、金邓香、金喻水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