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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64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长沙市劳动局某宿舍保安员,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南洲村某村民组,经常居住地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某号之间门面二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因与被告人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某宿舍院内因收取停车费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扭打过程中,彭某某将赵某某摔倒在地,致赵某某膝盖受伤;赵某某将彭某某面部击伤,致使彭某某一颗牙齿脱落。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检验鉴定:受检者赵某某伤情存在,其损伤符合外力所致损伤特点,其右髌骨骨折经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应予以认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f)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者彭某某右下颌侧切牙根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j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赵某某因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于2015年5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彭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人赵某某人身伤害物质损失一万元(已支付);原告人赵某某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传唤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检验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曹某某、段某某、杨某、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赵某某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调解协议、赔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在纠纷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人身伤害物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彭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百度搜索“”